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抗24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案外人):南通市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开发区长江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758986192D。
申诉人(案外人):南通润平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中坝南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66802579L。
法定代表人:韦业平,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奚应明,男,汉族,1971年12月3日生,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六安日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青山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88883077E。
法定代表人:张贤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诉人南通市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润平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奚应明、六安日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503民初2481号民事调解书。六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的情形,以六市检民再监[2020]34150000004号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案已经过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再审,且经过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终结再审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情形,因此本案应该由本院提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项 军
审判员 文士祥
审判员 张 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婷婷
书记员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