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润平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抗24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案外人):南通市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开发区长江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758986192D。

申诉人(案外人):南通润平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中坝南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66802579L。

法定代表人:韦业平,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奚应明,男,汉族,1971年12月3日生,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六安日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青山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88883077E。

法定代表人:张贤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诉人南通市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润平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奚应明、六安日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503民初2481号民事调解书。六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的情形,以六市检民再监[2020]34150000004号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案已经过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再审,且经过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终结再审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情形,因此本案应该由本院提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项 军

审判员 文士祥

审判员 张 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婷婷

书记员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