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创能电气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南通市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财保13号
申请人:创能电气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IWXDKA2Q,住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乐斌。
被申请人:南通市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58986192D,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韩才明。
申请人创能电气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市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创能电气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向南通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创能电气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南通仲裁委员会将该保全申请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创能电气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创能电气科技(南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毛中海
审判员  王永进
审判员  王长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吴枚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