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4837号之一
原告:***,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毅,海安市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市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中坝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58986192D。
法定代表人:韩才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2月3日出生,住海安市。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清海,海安市双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荣,海安市双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2年7月23日出生,住海安市。
被告:里下河米业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曲塘镇东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P60MR50。
法定代表人:崔军霞,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联公司)、***、***、里下河米业南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院减半收取。
审 判 长 刘昌海
人民陪审员 吴达华
人民陪审员 朱其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志勇
书 记 员 韩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