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3985号之二
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开发区东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837277292。
法定代表人:储呈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凤,江苏钻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县建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老坝港镇海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7141185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住海安市。
被告:谭秀芳,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住海安市。
被告:顾登建,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住海安市。
被告:贾旭莲,女,1989年8月24日出生,住宜兴市。
被告:南通联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曲塘镇双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3858802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住海安市。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奎,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高新区中坝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58986192D。
法定代表人:韩才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韩才明,男,1956年3月5日出生,住海安市高新区。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南通市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计。
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安县建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谭秀芳、顾登建、贾旭莲、南通联荣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市顺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才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将公司名称由海安县开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为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杰
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景 慧
书 记 员 王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