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满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民申25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内环街**。
法定代表人:张陆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亮,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莎莎,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晋商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
法定代表人:杨志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强,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晋商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民终6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山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卞  俊  梅
审 判 员     何炳武
审 判 员     张瑞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马浩男
书 记 员      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