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平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武汉平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070-2号
原告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平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平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原告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