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云民商初字第560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瞿孝永,清镇市站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国泰天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94-169号(神奇世纪商务楼)6层5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国泰天辰机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邵泓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瞿孝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国泰天辰机电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4日,原被告双方达成《电梯安装协议》,合同约定,工程项目为独山阳光大酒店电梯安装,并明确2013年3月14日完工,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3月26日达成《补充协议》,工程完工后双方达成结算协议确认被告欠原告尾款55654元未付。之后,被告一直拒不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贵州国泰天辰机电有限公司给付安装工资4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贵州国泰天辰机电有限公司未到庭,没有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4日原告***与被告贵州国泰天辰机电有限公司签订《电梯安装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独山阳光大酒店电梯安装工程,电梯承包安装总价款为113900元,其中包括下货开箱、配合供货厂方调试、国家部门检验及不合格项目整改,不包含土建配合费、二次吊装费、二次转运费、土建修补费,政府部门验收费。安装周期90天,由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13年3月14日止。施工结束后,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差旅补助费用3000元,此费用不包含在安装总价内。2013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对现已安装的员工电梯进行2次安装,电梯井道进行增加槽钢整改,4台电梯58个门洞扩宽,以上项目均由原告负责进行,费用由被告支付,具体费用如下:2此安装费用35000元,井道整改12000元,门洞扩宽100元/个共5800元,以上费用按实际费用支付,具体条款以双方签订的安装协议为准。2013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项目负责人谢朝智确认独山阳光酒店电梯安装款(尾款)明细为,1、整改费用18484元,2、外地补助3000元,3、安装款(协议最后一次款)34170元,合计55654元。原告当庭确认在2013年11月18日的结算后被告又向原告支付了2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梯安装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系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安装义务,并与被告办理了最终结算,被告应当按照结算金额向原告支付安装款,而在结算后被告支付了25000元尚欠原告30654元安装款未支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安装款30654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国泰天辰机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装款人民币30654元;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其中由原告负担212元,由被告负担250.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邵泓泽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喜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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