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执3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信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50米大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佳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武胜县城东商贸新区27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07月0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城东商贸新区。
被执行人:段皓,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安市武胜县城东商贸新区27号楼。
被执行人:***,女,1975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男,1993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四川世纪同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祥升大道。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信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佳合置业有限公司、**、***、**、段皓、***、***、四川世纪同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6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佳合置业有限公司、**、***、**、段皓、***、***、四川世纪同创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四川金信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3,349,960.18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90,750.00元。被执行人四川佳合置业有限公司、**、***、**、段皓、***、***、四川世纪同创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据四川金信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2021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双方已经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为保障和解协议的顺利履行,请求暂时不对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并申请暂时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为保障各方诚信履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可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并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6执37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米更生
审判员 贺 毳
审判员 梁 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