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4779号
原告:***珉鸣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佳灵路20号1栋8层27号。
经营者:张葛。
被告:四川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燃灯寺路百花顺和苑2-1幢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许质,职务不详。
原告***珉鸣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四川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珉鸣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珉鸣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