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0014号之二
申请人:成都中福莆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八阵大道666号(华川银地国际建材城A区35栋11-14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因泉,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路百花顺和苑2-1幢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许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超,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白金,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中福莆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1日作出(2021)川0107民初200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第一支行账号为5100××××3989的银行存款在7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2021年9月29日,申请人成都中福莆洋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上述银行账号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中福莆洋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5100××××3989账户存款的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