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4780号
原告:成都三一众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武侯区龙爪小区10栋2单元1层121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林,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路百花顺和苑2-1幢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许质,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三一众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三一众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三一众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晓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