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海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四川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6875号
原告:成都海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凉井社区**。
法定代表人:黄绍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路百花顺和苑******。
法定代表人:许质,职务不详。
被告:李国,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成都海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峻公司)与被告四川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海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海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瑶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