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阳盛世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5516号之一
原告:四川鑫阳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东路******写**。
法定代表人:舒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军,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路百花顺和苑******
法定代表人:许质,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鑫阳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四川鑫阳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阳盛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阳盛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保全费832元,上述费用共计1747元,由原告四川鑫阳盛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秋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苏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