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18602号
原告:成都晶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路百花顺和苑******>
法定代表人:许质。
被告:**,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本院审理原告成都晶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晶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后,原告成都晶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晶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晶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成都晶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