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3610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四川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路百花顺和苑******。
法定代表人:许质,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雍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