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福光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蒋远航、福州福光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5858号
原告:***,男,200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法定代理人:房艳红,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余杭区立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远航,男,199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福州福光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星发路8号(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60号铭源综合楼四层(401、402、403、404、405除外)。
负责人:**。
被告:房化石,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原告***与被告*远航、福州福光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销服务部、房化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