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裕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终39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天童,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工业园区纬二西路**。

法定代表人:俞建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露皎,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双双,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曹**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佳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广义路div>

法定代表人:忻晓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伟国,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恒盛实业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蒋家桥村div>

法定代表人:忻晓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伟国,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叶星透,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建强,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巧雁,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慈溪市佳惠置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恒盛实业公司、叶星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842元、上诉人***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3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吕伟东

审 判 员 俞灵波

审 判 员 赵保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汪学良

代书记员 项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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