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25执5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春秀,申请执行人***妻子,女,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126873)。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白石村4组5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忠,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25民特12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70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象山宗恒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截至2020年03月11日,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尚应履行执行款47000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忠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20年3月20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25执52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姜德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陈 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