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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25执1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51126873A。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王利忠,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利忠,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王利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25民初6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王利忠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王利忠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208.5元及利息、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王利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王利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王利忠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王利忠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尾号为8090(宁波银行)、5636(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王利忠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保单的现金价值已由本院(2021)浙0225执4030号案件冻结;被执行人王利忠名下尾号为2258(中国建设银行)、7680(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7622(中国民生银行)的银行账户及财付通、支付宝账户已冻结。截至2022年7月18日,本案未有款项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王利忠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忠、王利忠作出司法罚款各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王利忠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22年7月11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没有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王利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25执11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志勇
审判员蒋晓瑜
审判员叶曙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徐蓉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