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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225执53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同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珠水溪。
法定代表人:詹行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白石村207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利忠,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宁波同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王利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25民初6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王利忠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同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王利忠向申请执行人宁波同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521441.5元及利息、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王利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王利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王利忠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王利忠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王利忠名下车牌为×××的小型汽车,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21年5月25日,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王利忠尚应履行执行款521441.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于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王利忠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利忠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无实际拘留)。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王利忠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21年5月20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同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并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王利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25执53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旭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