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宗桓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象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25执27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白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5112687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王有田,男,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石金梅,女,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王有田、石金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25民初16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王有田、石金梅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0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王有田、石金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19072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7月01日向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王有田、石金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王有田、石金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王有田、石金梅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王有田、石金梅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有田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象山宗恒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石金梅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截至2020年09月27日,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王有田、石金梅尚应履行执行款319072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王有田、石金梅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有田、石金梅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王有田、石金梅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20年9月2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王有田、石金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25执27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姜德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陈 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