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宗桓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象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25执5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白石村207号,组织机构代码:551126873。

法定代表人:王利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25民特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3100元及利息、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1月16日向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截至2020年04月27日,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尚应履行执行款531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于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忠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20年04月2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象***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25执5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赵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陈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