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欧羽建设有限公司

***与***、慈溪市欧羽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2民初8744号
原告:***,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涂山风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菁,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慈溪市欧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田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6127172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大厂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新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8349058347。
主要负责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量(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慈溪市欧羽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大厂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同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大厂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大厂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