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8656号
原告:宁波安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大道168号(杭州湾新区滨海一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58253414E
法定代表人:马夏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凯凯、林鑫,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欧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田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61271724B
法定代表人:沈燮芹,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安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欧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现因原告宁波安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明确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安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榕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何秀坤
代书记员 田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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