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823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鑫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剑门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3269280449。
被执行人:四川顺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霞萌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068969096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元市鑫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顺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川0823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顺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71694.72元。本院于2024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元市鑫恒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川0823执1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