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天龙建设有限公司

海安县恒安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天龙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民终2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天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李智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安县恒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韩良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友平,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
上诉人南通天龙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安县恒安建材有限公司、***、史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7)苏0621民初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天龙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通天龙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志刚
审判员  戴志霞
审判员  陈 卓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