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天龙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天龙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一言商品钢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执3149号
申请人:南通天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38583384M。
法定代表人:李智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贲伟,该公司职员,男,1981年12月26日生,住海安市。
被告:江苏一言商品钢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大公科技产业园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885409161。
法定代表人:翟辉香,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南通天龙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一言商品钢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的(2019)苏0621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江苏一言商品钢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天龙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9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3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9年5月30日起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通天龙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被告江苏一言商品钢筋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江苏一言商品钢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海安支行营业部,银行账户32×××16)。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39万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1、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及全省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发现零星存款并已冻结。
3、本院依职权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5、江苏一言商品钢筋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翟辉香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目前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截止2019年12月,在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一言商品钢筋有限公司的案件为30件,标的额66119200元,执行到位款为0元。经本院判决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债务人为江苏一言商品钢筋有限公司的案件为6件,债务标的额为26353727元,经了解,债务人未付分文。合计江苏一言商品钢筋有限公司的债务为92472927元,一言公司已达到破产条件,申请人申请执转破程序,已移送本院破产庭审查。
6、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以上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发现零星存款并冻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案外人对本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已移送审查,因审查时间较长,故本案应中止执行。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赵祖华
审判员  杨朋涛
审判员  韩良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