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靖县丰泽工业有限公司、福建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627执7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靖县丰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丰田镇东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7065711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74706432Q。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靖县丰泽工业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福建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靖县丰泽工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627执7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