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靖县丰泽工业有限公司、福建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27财保4号
申请人:南靖县丰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丰田镇东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7065711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高新区西桥街道南星村诗墩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74706432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南靖县丰某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南靖县丰田镇人民政府未领取的”丰田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工程款800000元。并由福建日鑫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对申请人南靖县丰某工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在800000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靖县丰某工业有限公司主张福建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工程致其经济损失,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法有据,依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福建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南靖县丰田镇人民政府未领取的”丰田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工程款80000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南靖县丰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阮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