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丰泽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5民终6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丰泽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上诉人福建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昌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泉州丰泽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三丰公司)、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3民初9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昌昊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未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的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进行审理;2、***作为实际借款人,上诉人已提供***本人所确认的《承诺函》,应当判决***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三丰公司答辩称,本案最基本的事实是,答辩人向上诉人汇出款项,明确注明为“履约保证金借款”、“农民工保证金”等用途。上诉人收到款项后,也将其用于所承建工程,上诉人在还款时,明确备注“还款”、“退还履约保证金借款”等字,说明上诉人是认可对答辩人的本案债务。***与上诉人属工程内部的承包关系,不能对抗债权人。
三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昌昊公司立即偿还借款271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昌昊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中标长泰县兴泰实验小学校区操场等室外配套工程。2013年9月6日,三丰公司向昌昊公司汇款48.9万元,汇款用途注明“履约保证金”。2013年10月17日,三丰公司又向昌昊公司汇款12.3万元,汇款用途注明“农民工保证金”。昌昊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向三丰公司汇款10万元,汇款用途注明“还款”;于2015年7月6日向三丰公司汇款10万元,还款用途注明“退履约保证金”;于2016年3月7日向三丰公司汇款2万元,汇款用途注明“还款”;于2015年9月9日向三丰公司转账12.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昌昊公司向三丰公司借款,三丰公司依约将借款转账到昌昊公司的账户,已履行付款义务。案涉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三丰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昌昊公司归还借款,故对三丰公司要求昌昊公司归还借款271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案涉借款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三丰公司要求昌昊公司支付自其起诉之日即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可予支持,但支付标准为年利率6%,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贵民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昌昊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丰公司偿还借款271000元,并应按年利率6%计付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三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5元,由昌昊公司负担。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除有遗漏两字,即2013年9月6日被上诉人汇款时备注“履约保证金”应为“履约保证金借款”,退款时上诉人的备注“退履约保证金”应为“退履约保证金借款”外,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债务主体如何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汇款凭证,不论是被上诉人三丰公司汇款时,汇款用途处明确注明“履约保证金借款”,还是上诉人昌昊公司在部分还款时,汇款用途处同样明确注明“退履约保证金借款”,还款其他备注为“还款”,这足以说明,双方对于款项的由来、性质及汇款对象均是清楚的,现上诉人以***是实际施工方为由,认为本案涉争借款应由***承担,并拒绝承担借款的偿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65元,由上诉人福建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
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