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润混凝土(漳州)有限公司与***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民初958号

原告:华润混凝土(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郭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6943983742。

法定代表人:何友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永华、刘安金,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74706432Q。

法定代表人:施庆梅,总经理。

原告华润混凝土(漳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混凝土(漳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9元,减半收取计1474.5元,由原告华润混凝土(漳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熊雯雯

人民陪审员  刘玉燕

人民陪审员  洪立琪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