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民初958号
原告:华润混凝土(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郭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6943983742。
法定代表人:何友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永华、刘安金,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74706432Q。
法定代表人:施庆梅,总经理。
原告华润混凝土(漳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混凝土(漳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9元,减半收取计1474.5元,由原告华润混凝土(漳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熊雯雯
人民陪审员 刘玉燕
人民陪审员 洪立琪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