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升荣木业有限公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7民初431号之二
原告:漳州升荣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南靖县丰田镇桥东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342N392E。
法定代表人:方明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红,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74706432Q。
法定代表人:施庆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坑林,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艺华,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漳州宏发亨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丰田华侨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937818032。
法定代表人:魏小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荣,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漳州市升荣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漳州宏发亨木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漳州市升荣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市升荣木业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升荣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漳州市升荣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振勇
审 判 员  陈伟煌
人民陪审员  王金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爱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