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初1139号
原告:***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74706432Q。
法定代表人:施庆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坑林,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艺华,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靖县丰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丰田镇保林村横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7726448322W。
法定代表人:高秋海,镇长。
第三人:南靖县丰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丰田镇东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706571136。
法定代表人:柯宇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荣,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漳州宏发亨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丰田镇华侨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937818032。
法定代表人:魏小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靖县丰田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南靖县丰泽工业有限公司、漳州宏发亨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云珠
人民陪审员 苏韦凡
人民陪审员 谢丽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卢琳静
书 记 员 韩婉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