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成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16043号
原告:***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施庆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志斌,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成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殿前一路289号之一光彩(高殿)青年创业园517室。
法定代表人:肖渊海。
原告***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昊公司)与被告厦门成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昌昊公司诉称,昌昊公司与成诺公司于2020年7月26日签订《丰田污水管道塌陷修复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昌昊公司将南靖县丰田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一期工程项目(主干管网工程部分)污水管道塌陷修复劳务分包给成诺公司,工程量预估为30米,最终工程量按照实际现场产生的米数确定,每米定价为8550元;工程时间自2020年7月30日开工至2020年8月30日竣工。昌昊公司支付了前期款项150000元。在施工过程中,成诺公司要求昌昊公司购买降水及管道清掏材料并进行管道周边土体注浆固结等,昌昊公司均予以配合,并花费材料款、工时费、杂费等共计146659元。后昌昊公司多次联系成诺公司施工,成诺公司恶意拖延、回避等方式拒绝施工。昌昊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成诺公司支付合同损失款35215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昌昊公司提交的《丰田污水管道塌陷修复劳务分包协议书》,昌昊公司将位于漳州市南靖县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一期工程项目(主干管网工程部分)污水管道塌陷修复劳务部分分包给成诺公司,工程内容及修复成果要求为:对双方约定的两段管径DN700污水管道塌陷进行注浆切割恢复圆形,并在内侧加装5毫米不锈钢圈,恢复排水功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因此,与建筑配套的电气、给水、排水、空气调节、电梯、消防、管道和设备的安装活动等均应属于建筑活动即建设工程范围。本案劳务分包协议涉及市政污水管网的施工,污水管网属于污水厂的配套设施,应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地点位于漳州市南靖县,故本案应由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福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邱正行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