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5民初1133号之一
原告:漳州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前为长泰智欣双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武安镇官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559597557R。
法定代表人:叶文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伟、马忠文,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74706432Q。
法定代表人:施庆梅,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以其自身客观原因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8.1元,减半收取计2709.05元,由漳州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松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