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民初3233号
原告:***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74706432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汇福街5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00585319227F。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科员,住龙海市。
原告***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执法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55元,减半收取179.28元,由原告***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