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联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金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武汉联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2执424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金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开发区庙山小区两湖大道藏流路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联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566号(7)。 法定代表人,许元武,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金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联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的(2021)鄂0112民初44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金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联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武汉联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金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支付380,000元及违约金19,000元(按未付总金额5%计算),支付执行费5,88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联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并扣划了其现有存款9,896元。本院依法作出(2021)鄂0112执4248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武汉联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许元武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武汉金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112执42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曾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