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3289号
原告:湖北固祺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武汉联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元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固祺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联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固祺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固祺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固祺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固祺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