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执481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联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元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联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12民初4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联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21,42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联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大额银行存款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2020)鄂0112执481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武汉联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高消费。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通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向其告知了本院查明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联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112民初467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