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02民初609号
原告:***,男,195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武汉联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革新大道566号。
法定代表人:许元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武汉联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995元,减半收取7199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69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高 崀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