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鄂江汉执字第003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北大荣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维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大荣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汉民一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大荣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资、养老保险费共计21044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1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大荣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210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贵元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李德清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