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荣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大荣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科宇空调安装维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302执161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大荣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福星城市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尹维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科宇空调安装维修部。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现代城******v>
经营者:卢福松,该维修部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302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湖北大荣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岸区科宇空调安装维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湖北大荣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双方债权互抵后,武汉市江岸区科宇空调安装维修部、卢福松还应履行7595.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江岸区科宇空调安装维修部、卢福松的存款及收入7595.57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新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相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