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宁夏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执51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游好兵,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宁夏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负责人:李瑞,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炜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宁0106民初9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34132.75元、逾期付款利息7373.5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773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60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游好兵名下有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区房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区房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区房屋三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游好兵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区共三套房屋及土地的产权产籍;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金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