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宁01执恢178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宁夏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
被执行人:宁夏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
被执行人:宁夏大禹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怀远东路**。
法定代表人:卜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宁夏大禹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我院同意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