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财保237号
申请人:***,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申请人:宁波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144524161F)。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宁穿路。
法定代表人:金士元。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7日以其与被申请人宁波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宁波顺傲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41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春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敏
代书记员 王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