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宁波市鄞州金乐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3706号
原告:***,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象山县。
被告:宁波市鄞州金乐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88015066M),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商会大厦1号楼336。
法定代表人:应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宁波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144524161F),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宁穿路。
法定代表人:金士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波市鄞州金乐建筑有限公司、宁波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翟建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郑勤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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