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劲松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民初12651号
原告:宁波劲松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95068393C)。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2087-2089-20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1445241***F)。住所的: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宁穿路。
法定代表人:金士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法科、陈琴,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劲松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劲松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48元,减半收取计2424元,由原告宁波劲松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