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秦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上海秦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09民催1号 申请人上海秦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上海秦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编号为XXXXXXXX,出票日为2015年12月9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用途为投标保证金,付款人为上海秦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背书人为空白,持票人为上海秦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秦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秦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