颐信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颐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6)津0104执904号
申请人**,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伟伦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盘山道倚虹中里15号楼3门205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7510281510。
委托代理人王晓冬,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琴,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颐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14层1407室,送达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红西街燕东大厦C座401号,组织机构代码74040630-5。
法定代表人黄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茗,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罗波,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颐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904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朱 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