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703民初87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万华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华万华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华万华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赵 敏
代书记员 胡美佳